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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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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常务副会长杨毅先生代表行业提出关于“城市更新的增值税抵扣项”政策建议被国税总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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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今年9月22日国务院第三督查组组长、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莅临天安云谷调研时,由我会常务副会长杨毅先生代表行业提出的“城市更新的增值税抵扣项”政策建议被采纳并列入第七、第八条。

       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发布《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其中,今年9月22日国务院第三督查组组长、税务总局王军局长莅临天安云谷调研时,由我会常务副会长杨毅先生代表行业提出的“城市更新的增值税抵扣项”政策建议被采纳并列入第七、第八条。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号
 
【节选摘录】
 
第七条
 
       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 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扣除拆迁补偿费用时,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
 
 
第八条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公司、政府部门三方签订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将土地受让人变更为项目公司;
 
       (二)政府部门出让土地的用途、规划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签署变更协议或补充合同时,土地价款总额不变;
 
       (三)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由受让土地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
 
 
附件:《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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