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建节能〔2014〕13号
各区住房和建设局、宝安区建设局、宝安区住宅局、新区城建局,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自2013年8月20日起我市所有新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民用建筑项目的建设,应当符合绿色建筑相关标准。为进一步规范新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落实绿色建筑标准要求,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规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设计的有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等建筑设计的各个阶段编制相应深度的绿色建筑专篇,并在建筑设计文件和设计图纸中予以落实。设计单位应确保报审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加盖相应图章。
建设项目若参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印发的《深圳市绿色建筑设计组合建议方案》(深建节能〔2013〕129号)设计的,应在设计文件绿色建筑专篇上予以注明。
(二)建设单位在报送施工图审查材料时,因客观原因未能提交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文件的,应向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相关专项设计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要求承诺书;设计单位应在绿色建筑专篇中对该专项设计内容涉及到绿色建筑的有关指标,提出明确要求,并以文字描述。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后,应在两月内向施工图审查机构补充报送相关专项设计文件材料。
二、关于加强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执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和《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的规定,在原有施工图审查内容的基础上,增加对工程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审查,对设计文件能否达到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的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建设项目同时按国家一星级和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尚应对其施工图设计文件能否同时达到这两项标准要求,出具施工图审查报告并明确意见。
(二)建设项目涉及场地选址、日照、绿地率及公共绿地、楼间距等有关指标要求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予以控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注明上述有关指标通过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核查或审查情况。
(三)结合我市工程项目建设、设计及管理现状,在全面推行绿色建筑标准的初期,为积极、稳妥、有效地开展施工图审查工作,施工图审查机构可根据所报送工程项目的设计内容及深度,按以下两种情况,审查其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
1.对景观、装修、幕墙等专项设计内容尚未深化设计的项目,可按以下规定分两次进行施工图审查:
(1)初审。对已送审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材料按绿色建筑相关标准条文进行审查,审查该项目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达标项,注明未审查但承诺达标项,并以此判定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一星级或深圳市铜级绿色建筑标准相关要求;除绿色建筑内容外,其他有关内容包括建筑节能等,仍应完成审查,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项目“绿色建筑初审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建设单位可据此按规定先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绿色建筑审查合格。建设单位报送承诺达标的专项设计文件后,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在初审的基础上,审查相应设计内容;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出具“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该意见书将作为建筑节能(绿色建筑)专项验收的必备材料。
2.能一次性提交绿色建筑设计全部相关材料进行施工图审查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仍按常规方式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同时出具“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及“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并在意见书中明确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三、其他有关要求
(一)工业用地上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和参照办公建筑标准进行设计的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原则上均应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除此之外,不属于《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民用建筑范围的其他建筑项目和交通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等项目,原则上不强制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鼓励全市大型公共建筑和标志性建筑项目按国家二星级以上或深圳市金级以上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鼓励前海深港合作区、坪地国际低碳城等各区(含新区)相关功能区内新建建筑执行较高等级的绿色建筑标准。
(二)绿色建筑项目涉及相应增加工程设计收费和施工图审查收费的,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广东省建筑节能协会牵头制定的《绿色建筑工程咨询、设计及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试行)》(粤建节协〔2013〕09号)的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1.绿色建筑施工图初审意见书(参考格式)
2.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参考格式)
相关附件
附件:绿色建筑施工图初审意见书(参考格式).doc
附件: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参考格式).doc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