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各直属单位、各管理局、各事业单位(法定机构):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13年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并获原则通过。根据会议意见及《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该管理规定在提请市法制办审查的同时,从即日起在委员会内部试行,请遵照执行。
对于在此之前已通过设计方案核查,且《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意见书》在有效期限内的,仍按原设计方案实施。但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提交的设计文件中,需增加有关公共空间的图纸专篇,并在其中明确标识作为核增的公共空间建筑面积的位置、范围、面积、功能等,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与总平面图一并公布。
在试行过程中,请各部门及时收集相关问题和建议,并反馈我处研究解决。该管理规定以市法制办审查通过的最终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建筑设计处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